刑法解释的另一种路径:以“合类型性”为中心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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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另一种路径:以“合类型性”为中心论文.doc

  刑法解释的另一种路径:以“合类型性”为中心论文 关键词: 刑法解释;规范;类型;涵摄;比较 内容提要: 传统的刑法适用机制,被理解为三段论式的逻辑涵摄。然而,这只是看到了法律适用过程的最后环节,而使得涵摄之外或之前的一切思维程序都陷入迷雾。事实上,刑法适用的核心主要不在于概念式的涵摄,而在于归类式的比较。在这一比较性的操作中隐含着某种新的解释方法—“合类型性解释”。在基本思路上,这种解释方法要求:对规范意义的探寻,必须回溯到“作为规范基础之类型”.freelann)非常清楚地指出:“事物本质”是指向类型的,从“事物本质”中产生的思维是类型式思维。当代法律哲学上最具现实重要意义的难题之一—“事物本质”,将汇入当代法律理论上最具现实重要意义的难题之一—“类型”之中。16在上述的意义上,法律解释取道于“作为规范基础之类型”,就是诉诸于“事物本质”的思考。只有当法官遵循类型式的思考时,才能期待他打破法律的僵硬冷漠,并得到与生活贴近的裁判。 (三)“合类型性解释”的具体路径:个案比较 1.个案比较的策略 上文提到,法律解释必须以“合类型性”为基本要求,类型轮廓成为法律解释的基本界限。然而,此种想法仍然停留在某种“宏观思路”的层面。当我们试图将此种“思路”化为具体操作时,难题便油然而生:所谓的“类型轮廓”该如何获得?类型并不是一种精确的形式逻辑的思维。类型虽然有一个固定的核心,但却没有固定的边界。17因此,要寻获“作为制定法基础的类型”的轮廓,将是一个有难度的问题。然而,困难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望,我们还是可以以某种不断接近的方式来加以探寻。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操作途径是—“个案比较”。一般而言,如果当下案件处于类型的核心地带,构成所谓的典型案例时,在判断上不会产生问题。需要澄清的情形往往是:那些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核心的案件是否可归属于特定的类型。此时,我们可将这些属于类型边缘地带的、有疑问的系争案件与那些处于类型核心处的、毫无疑义的案件加以比较。此种比较,将始终环绕在某种重要的价值观点的周围而展开,并以能否在此价值观点下做同等评价为判断方向。如果系争案件与典型案件相比有所偏离,则法官必须判断此种偏离是否重大,会否影响“价值上的等置”,从而决定是否将系争案件归入特定类型以适用该规范。与涵摄式的思考不同,此种方法是一种归类式的思考。它拒绝对类型的边界,做出一刀两断式的僵硬划分;同时,它也从不对此种界限给出固化的、一般性的判断。这是一种通过个案比较而使规范之内涵逐步精确化的方法:从该规范的核心地带出发,透过比较的方式,将有疑义的案件归入或不归入该规范之中,规范的肯定性内涵与否定性内涵会逐渐沉淀;而通过个案的持续积累,我们可以在一个不断扩大化的基础上去逐步摸索规范的意义范围及边界所在。 以我国刑法为例,来了解这种解释方法的操作方式。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18现有如下案件:某保险公司筹建职工住宅楼和办公楼。甲先后收受乙和丙的贿赂款2万元和28万元,并帮助他们分别获得住宅楼、办公楼的中标。检察机关只掌握了甲收受乙2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在审查期间,甲主动供述了收受丙28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显然,本案涉及的正是第67条第2款要处理的“余罪自首”或“准自首”。具体来看,问题定格在:刑法第67条第2款中的“其它罪行”应如何理解?可否将案件中甲供述的其它“同种罪行”归人此处的“其它罪行”?围绕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2条做出了详细规定。该《解释》认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不难看到,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将“其它罪行”限制性地理解为“其他异种罪行”。如果从严格的实定法立场出发,最高法院的解释自然具有拘束力,结论不言自明。但是,如果以更为开放的视野来观察,问题仍大可探讨。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解释》,仅仅是提出了对“其它罪行”的一种通常理解。“异种罪行”构成了“其它罪行”的核心地带,属于无疑地可归属于这一规范的典型事例。面临当下案件,法官必须以“异种罪行”为基准,将“同种罪行”与之仔细比较。由此,可以发现:两者的最大不同乃是罪行之性质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并罚处理之差异;相同之处则在于供述的主体、供述的时间阶段、供述罪行均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等。于此,法官要衡量,此种罪行性质之差异是否构成某种重大偏离?是否足以瓦解“自首性”之成立?是否足以导致对两案作不同处理?自首之成立是以何种规范观点为考量核心?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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