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双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市趣香饼家、第三人广州市概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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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广东东省省广广州州市市中中级级人人民民法法院院 民民事事判判决决书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5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双豪 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街边工业区上联。 法定代表人吕细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宝昌,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卫霜,女,1982年2月20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2001 经8班。 被告广州市趣香饼家,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曼斯,女,1953年6月11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园大街 10号之一901房,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州市趣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惠,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迅庭,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双豪 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趣香饼家、第三人广州市趣香食品有限公司 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0 日组织证据交换,2005年10月18 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双豪 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宝昌、马卫霜;被告广州市趣香 饼家委托代理人吴曼斯、第三人广州市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小惠、区迅庭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双豪 胶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自2000年起,被告一直从原告处购入月饼包装物, 截止至2003年2月24 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56078.07元。被告在上述欠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将 所有的趣香商标全部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导致原告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经原告调 查,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不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而且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被告与第三人的商标转 让行为,其目的是逃避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与 第三人的商标转让行为应撤销,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一、 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趣香商标 (注册号:993280 )的转让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 1、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05 )海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负 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用以证明被告把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以及原告知道该转让行为的时间。 3、商标公告,用以证明被告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已经经过商标局公告、已经发生效力。 4 、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是关联企业,趣香是中华老字号,趣香商标是知名商标,屡次获 奖,价值不菲。 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评估申请和鉴定申请,要求评估涉案商标的价值和鉴定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印章及形成时间。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将涉 案商标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相同。 被告广州市趣香饼家辩称: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是老字号的国有企业,因历 史等多种原因,经营状况不佳,负债严重。为解决拖欠本企业员工的费用及清偿到期债务,被告于2002 年12月将持有的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的15件“趣香”商标按略高于评估价出让给第三人,并签订 《商标转让 协议》。《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向第三人整体转让包括本案993280号商标在内的15个商标,整体转 让价为372万元。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过程中,因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二宗执行案的执行申请人的申 请,该法院查封了其中已转让未核准登记的1173219号商标。为解决被查封的商标及清偿货款,第三人同 意代被告支付款项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并申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变卖该1173219号商标归第 三人所有。因此,被告依法出让商标并无不当。原告诉称被告无偿转让商标及逃避义务是不符合事实 的,因此,其诉请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是缺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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