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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重庆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

必威体育精装版《重庆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是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办法。那么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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