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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3.附加险: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承担各种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
4.表见代理:当被代理人的言词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认为代理人具有某种权限,并根据这些权限同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代理人就具备了表见代理权限。
5.诉讼代理:指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1.备运提单:又称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等待装船的提单。这种提单仅说明货物将装上就要到港的远洋轮船,而并不确认货物已经装船。
2.轻微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违约行为,但另一方已经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的违约。
3.保全货物: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致使货物的受领或退回不能及时进行时,最适宜防止货物毁坏或遗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尽量减少货物损失的义务的行为。
4.汇票的追索权:是指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持票人享有的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出票人请求偿付汇票上的金额的权利。
5.混合保险单:是指既承保保险标的物的特定航程,又在一定时间内对之负责的保险单。混合保险单既不是定期保险单,也不是航程保险单,而是兼有二者的性质。
1.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具有相对商事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必然拘束力但在一定领域内为大家所普遍遵循的规范。
3. 大陆法系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4.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5.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
6. 确认书是指在双方交易成功后,由一方将交易内容记录成书面形式并签名以确认有关交易内容。
7. 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交的货物的质量、特质、性能和用途应与其担保相符。
8. 公司章程指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构成、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本大法。
9.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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