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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0〕52号 (2010年7月19日公布)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中心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期的学习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注册。第二章 学习纪律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第七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第八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第九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10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哲学、法学、文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第十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程32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4(四年制专业)学期或第6学期(五年制专业)、第8学期(六年制专业)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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