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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学习讲稿

提纲目录 立法过程 基本结构 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监管模式 监管体制、工作职责 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坚持基本制度,预留改革空间 关于生产、经营、使用的义务 关于检验、检测 关于监督管理 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关于法律责任 关于附则 结束语 一、立法的过程  总体上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并颁布5个阶段。 酝酿阶段(自2001~2006年):代表议案,列入议事日程。 准备阶段(自2006~2008年):成立起草组、境内外调研、法规研究。 起草阶段(自2008~2012年):起草、征求意见、财经委会议通过。 立项审议阶段(自2012~2013年):2012年一次审议、2013年二次和三次审议,其中召开多次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协调会、汇报会。 2013年通过并颁布: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 二、基本结构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安法》)总的有七章,共计101条。 第一章 总则(有12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有5条),主要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共有的义务及人员要求等。 第二节 生产(有9条),规定生产单位的义务。 第三节 经营(有5条),规定经营单位(包括进出口)义务。 第四节 使用(有18条),规定使用单位(包括充装)义务。 第三章 检验、检测(有7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义务及职责。 二、基本结构02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有12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有5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有25条),规定本法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 附则(有3条),对其收费以及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的规定。 三、立法宗旨(第一条) 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2. 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表述了安全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方针。 3. 保障人身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表述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 四、适用范围 《特安法》第二条   在监管的环节增加了经营规定外,其余兼顾相关要求并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保持基本一致。   1. 明确现有的八大类,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二条第二段),保留下一步调整的余地。   2. 有条件的扩大适用范围的调整 (第一百条)。   3. 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附注:八大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五、工作原则、监管模式01 《特安法》第三条 坚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本身工作的特点兼顾一些相关工作。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节能环保。   3. 综合治理。 五、工作原则、监管模式02 《特安法》第四、第五十七条   1. 分类监管是根据特种设备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管,是一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或者方式。    2. 全过程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 包括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 。    3. 重点监管是对设置在人口密集、公众聚集和危险性较大的重要场所的特种设备进行的监管方式。 分类和重点监管是解决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特别手段。 六、监管体制、工作职责01 《特安法》第五条 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交通、铁道、旅游、民航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 改变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倚重行政监督、政府管理的体制。    六、监管体制、工作职责02 《特安法》第六条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1. 督促、支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 建立相应的机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 七、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特安法》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本法中,确定了其法律地位。   1. 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 ,具有强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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