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最终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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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最终版

关于宁波大学成教学院教学楼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书 呈致:宁波大学 蓝天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本所接受贵校的委托,就贵校与宁波甬都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都房产公司)房屋赔偿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 建管字第8703《宁波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许可证》一份; 2. 3号楼《房屋所有权证》一份; 3.甬房鉴字(2007)第9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份; 4.房屋安全鉴定协议和鉴定发票各一份; 5.律师函一份; 6.宁波大学责任人就相关情况的说明。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材料及贵校相关责任人员的介绍概括得出以下事实: 1. 宁波大学成教学院(原地址为浙江水产学院宁波分院校址,因两校合并并入宁波大学)有两幢学生宿舍,分别建于1987(名为3号楼)与1994年(名为4号楼),其中1987年建造的3号楼领取过《宁波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许可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建造的4号楼有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最终未领取。 2. 因成教学院南侧地块由甬都房产公司建造20层住宅工程(名为“香溪园”)在地下室基坑开挖过程中,造成宁大成教学院3号楼、4号楼、围墙产生裂缝、倾斜等危险情况,经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4号楼为危房。4号楼鉴定为危房后,宁波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处要求宁波大学成教学院立刻采取措施,学生外迁。 3.宁波大学与甬都房产公司交涉,已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1)立即向宁波大学成教学院提供能容纳约360名学生住宿、15名教师办公地过渡房屋,该房屋的所处位置、内部设施等需确保师生正常教学、生活;(2)立即提出对3号、4号宿舍楼的修缮方案,并付诸实施;(3)立即向宁波大学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11202.96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4.发函后,甬都房产公司未有积极的行动,其主要理由是4号楼是违章建筑,本应拆除,即使系房产公司原因引起开裂和倾斜也无须赔偿。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关于本案3号楼、4号楼侵权索赔的请求权基础问题 根据宁波大学提供的3号楼的《宁波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认定宁波大学对3号楼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法律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损害公私财产的应当承担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所以3号楼的侵权索赔是有充分的请求权基础的。 本案的争议关键问题是4号楼侵权索赔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因为4号楼于1994年建成,虽有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但是最终未领取,系违章建筑。由于我国立法的缺位和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健全,使得在法律实务中处理这样的违章建筑的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显得十分棘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4号楼既然为违章建筑,宁波大学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此处建议贵校可以去相关行政部门及时补正4号楼的权属,以支持贵校的侵权索赔请求)违章建筑对建筑物中的建材享有的所有权、基于建筑物是其出资兴建而对之进行实际控制、支配 (二)关于本案3号楼、4号楼具体侵权索赔的问题。 1、基于3号楼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甬都房产公司的侵害事实,3号楼的赔偿在法律上可以获得支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宁波大学可以要求甬都房产公司修复3号楼,并赔偿相关损失,提供学生住宿的过渡用房。 2、由于宁波大学在4号楼权属上的瑕疵,4号楼的赔偿责任不同于三号楼。对于违章建筑的赔偿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分歧,但根据我们上文对于4号楼侵权索赔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结论可得出违章建筑人就违章建筑被私力侵害得到赔偿损失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甬都房产公司对此的抗辩理由为4号楼是违章建筑,系非法权益,然而这是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民法上得不到支持。房产公司本身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即在施工时没有做好必要地保护措施,对宁波大学成教学院的建筑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宁波大学是基于占有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此,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也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这是由违章建筑的违法性决定的。如果允许对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实质上是通过诉讼使违章建筑合法化, 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精神。)当然也不能要求提供学生住宿的过渡用房。 综上,针对律师函提出的第一款、第二款要求,做出如下意见:(1)对于3号楼,甬都房产公司应承担修缮责任,并提供学生住宿的过渡用房,或者对由此造成的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学生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对于4号楼,宁波大学要求甬都房产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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