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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3
第三周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二、管辖 问题及参考资料 本周作业 一、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关系 (四)复合型争议的主管问题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通知》 3、与仲裁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4、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仲裁机关的关系 (1)与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除外。 重合部分取决于有无仲裁协议;应诉管辖。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与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前置,先裁后审。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1)法院主管优先 (2)司法最终原则 (3)行政裁决。对关于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一款。 (4)行政调解具有合同效力。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二款。 (四)复合型争议的主管问题 1、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 河南焦作房产纠纷案 2、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 辛普森案:同一行为同时涉嫌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一般刑事判决中的定性对民事诉讼具有预决作用,但本案没有,因为罪疑从无。 广东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案: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争点涉嫌刑事犯罪,其刑事定性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 交通肇事案:你审你的刑事,我审我的民事,两不相干。 二、管辖 (一)图示 (二)概述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五)裁定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 图示 (二)概述 1、确定管辖的原则 2、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3、管辖恒定 4、管辖的分类 1、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2)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3)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原则 (4)各级法院合理均担原则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2、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1)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级别管辖] (2)当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一般地域管辖] (3)法律事实发生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特殊地域管辖] (5)当事人的协议[协议管辖] 3、管辖恒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意见》34条) 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当事人故意规避管辖的除外。 4、管辖的分类 (1)法律上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诉法第二章] (2)理论上的分类: A.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B.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C.共同管辖与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具体包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参加之诉。 (三)级别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标的额。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8条)。 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19条):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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