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及设备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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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及设备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

PAGE PAGE 2 柳州市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及设备改造提升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和促进柳州市装备制造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装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规范柳州市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及设备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及设备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制造专项资金)是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柳州市装备制造产业而建立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扶持工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参与、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必须是在柳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工业企业,重点支持中小型装备制造工业企业。 第六条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要求,符合柳州市经济发展规划。 第七条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扶持:(一)柳州市各类现实和潜在市场需求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产业拉动力强的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二)处于扩张时期的装备制造中小企业扩张项目。(三)装备制造工业企业自身设备更新改造提升项目。   第八条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不得投资于期货、房地产、娱乐等非装备制造发展项目,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九条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贴息方式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及设备改造提升项目。 第三章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装备制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对装备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装备制造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装备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装备制造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柳州市装备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项目的论证意见。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销售合同、承担研制开发的合同或委托书。 8、银行信贷部门签署的承贷意见或附贷款合同(复印件)。 9、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和电子文本报送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装备科。 第十四条 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获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六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后,委托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讨论后向柳州市财政局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建议。市财政局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审定同意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报告柳州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审核,副市长审核同意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项目立项和扶持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柳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项目立项和扶持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填写《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表》,报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后,送柳州市财政局审核、拔款。 第五章 装备制造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承担装备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前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柳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装备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柳州市财政局对装备制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完成的质量。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进行结题验收。 第一十九条 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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