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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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通知书

税务处罚通知书 篇一: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罚〔2011〕76号 徐州市美好广告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09年12月8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杭州新源建材有限公司在2008年往来明细账应收账款-金华某某,贷方余额挂账14643.58元;预收账款-杭州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贷方余额4000.00元;预收账款-杭州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贷方余额4887.00元;预收账款-中铁局某分地铁,贷方余额7425.00元。货物于2008年12月份全部发给对方单位,发票未开,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4497.83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经审理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少缴增值税4497.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4497.83元。 三、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罚款4497.83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单位)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篇二:简易处罚业务规程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业务规程 业务描述: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各级国税机关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等情节轻微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它是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处理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化。 业务环节:当场办结 完成时限:即时办结 行政处罚岗 操作规范: 一、发现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符合简易处罚程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应按照以下步骤实施简易程序处罚: (一)发现或查实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予以简易处罚的,出示税收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责令限期改正的,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税务行政相对人;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于采取口头形式陈述、申辩的,税务人员应在CTAIS/违法违章处理组/违法违章处理模块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打印后由当事人、行政处罚岗人员签字确认。如果纳税人放弃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处理操作界面“纳税人放弃权利标志”项打“√”,可不打印《陈述申辩笔录》; (三)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处罚人员当场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在CTAIS/违法违章处理组/违法违章处理模块制作(除适用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资料应流转至领导岗审批)和打印、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通过CTAIS/违法违章执行组/一般税务执行/送达回证制作,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CTAIS/违法违章执行组/一般执行/送达回证销号模块进行文书销号; (五)涉及罚款入库的,罚款入库完毕后,在CTAIS/违法违章执行组/一般执行/执行报告管理模块制作《执行报告》并打印; (六)处罚人员应在《执行报告》处理完毕后2日内,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二、特定情形 (一)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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