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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修养案例
案例教学(二) 案例材料1 王某一日带着邻居家的儿子小郑(12岁)上街去玩时看到卖彩票的.就买了几张刮奖,结果都没有中。小郑也想试试运气,可惜没有带钱。于是王某就塞了5元钱给小郑,说:“拿去吧,不用还了。”结果小郑刮奖中了5万元。王某见状声称是他出的钱,应归他所有。 【课堂讨论】 王某交给小郑5元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小郑刮奖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 王某塞给小郑5元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因为在塞钱时,王某明确表示不用还钱,且该5元钱自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小郑其实就是在用自己的钱买彩票。虽然本案中小郑只有12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郑完全能理解刮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行为的后果。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法律知识点: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案例材料2 谢某生于1990年12月。2008年5月,谢某在镇上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谢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谢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2月,谢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思考讨论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分析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谢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谢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谢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谢某和李某。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彩电。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谢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谢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谢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通过案例分析,理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规定,熟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案例材料3】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正在念初三的赵某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某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思考讨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材料4】 砸玻璃究竟谁来赔 刘某7岁的儿子小林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林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徐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林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林乃徐某唆使,便要徐某赔偿。徐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思考讨论: 1.小林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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