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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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整理ppt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1.准正的形式 (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2.准正的要件 (略) 3.准正的效力—— 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有无溯及力上有差异) (四)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五)我国的司法实践 1. 法院受理婚生否定之诉(根据50年代的批复) (1)由生父提起,并举证; (2)亲子鉴定确认(人体组织细胞核---DNA) 一旦成立:丈夫可以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反之,可以推定为双方所生 。 2.法院受理确认生父之诉 (1)由生母或子女本人提起,并举证; (2)亲子鉴定确认(人体组织细胞核---DNA) 一旦成立: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生父要承担抚养责任。 1949年出生的谢先生与1978年出生的莫女士于2006年结婚。谢先生称,因为自己曾经离过婚并育有一子,因此婚前两人交友时就告诉过莫女士他不结婚也不要孩子,如果不同意可友好分手,但是后来鉴于女方怀孕后坚决不肯人工流产,二人这才结了婚。 2007年4月27日,莫女士生下女儿美美(化名),但是直到2010年8月17日,谢先生才意外地发现美美并非亲生,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搬走,一次性返还女儿抚养费等6万元。 对此,莫女生称丈夫一直就知情,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是在这种默认的状态下共同抚养了将近4年。现在孩子将近四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坚决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中,男方曾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夫妻二人均为B型血而美美为A型血,而如果父母均为B型血,所生育的子女不可能是A型血,在法院进行充分释明后,女方依然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一审法院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依法推定美美不是谢先生亲生之女并准予离婚。 一审宣判后,莫女士提出上诉。近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女方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有合法依据,同时鉴于并非亲生之女,故在离婚后美美由莫女士抚养且抚养费亦应由她自行负担。 最终,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结果,准许二人离婚,返还谢先生子女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节 继子女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注意】1.继子女与生父母关系不因与继父母间扶养关系的形成而消灭 2.拟制效力仅发生在继父母子女之间 肖平4岁时父母离异,肖平跟着父亲一起生活。5岁时,父亲肖某和熊某(女)结婚。熊某很喜欢小孩,对肖平疼爱有加,肖某也因为工作忙,就将肖平放心交给熊某管教。肖平和熊某也很亲近。肖平10岁时,肖某因病去世。肖平和继母熊某生活在一起,熊某害怕影响肖平的成长也未再嫁。肖某去世后第三年,肖平的亲生母亲要求自己抚养肖平,但是肖平并不愿意和自己的亲身母亲一起生活。 请问:肖平是否可以和熊某继续生活下去?他们之间是什么性质的关系?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一)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二)未成年继子女,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 1993年司法解释“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三)协议解除 继子女未成年:生父母——继父母+有识别能力子女之同意 成年:继子女——继父母 (四)诉讼解除 生父母——继父母 成年子女——继父母 [注意] 1.生父母死亡,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得自行解除。 2.经继父母抚养成年之继子女,无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存在,均应对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 第四节 人工生育子女(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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