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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合同及其应用下
五、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1.保险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 (1)一般规则 (2)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情况 下一张 一般规则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或作出承诺行为时。 返回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情况 合同书的成立时间: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具体操作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特定手续后成立。 返回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2.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下一张 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返回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期间开始时间或约定时间 返回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批单 6.保费收据或附条件保费收据或暂保保费收据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它是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给保险人而成为其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 (1)投保人姓名、地址 (2)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 (3)投保的险别 (4)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 (5)保险金额或保险责任限额 (6)保险责任的起讫等。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在保险单作成以前,专供记载保险单的内容要点,经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的文件。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有同样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并在正式保险单交付时自动失效。正式保险单发出前保险人也可以终止暂保,但通常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3.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的结构,一般可分为四个部分: (1)声明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所在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以及对有关风险性质的说明及承诺。 (2)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有关权利义务所作的约定。 (3)除外事项。即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的限制。 (4)条件事项。是合同双方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索赔时效、索赔手续、代位求偿等等。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用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的适用范围: (1)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凭证是根据预约保险单而出立的。 (2)汽车保险的保险凭证可以用来证明持有人依法投保了汽车险及第三人责任险,它通常由被保险人随身备带以便检查。 (3)团体保险的主单按惯例由该团体的负责人保管,团体成员则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凭证,以资证明。 5.批单 批单是为了对保险单、保险凭证等进行修改或增删内容而出立的一种凭证,其作用在于补充、删除、变更保险单的内容。 6.保费收据或附条件保费收据或暂保保费收据 (1)保费收据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立的给投保人作为已收保费的收据,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收据只是表示“已经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费”,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其缴纳首期保费时起获得了保险保障。 (2)保费收据的种类:没有任何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无条件提供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无效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四)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增加保险费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降低保险费 (3)补缴保险费 3.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4.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允许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合同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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