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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荣无照经营案-河南省工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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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荣无照经营案-河南省工商局

罗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罗工商罚决字[201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 人 姓名(名称) 徐玉荣 注 册 号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 名 违 法 行 为 类 型 无照经营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1、依法取缔违法经营行为; 2、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 关 名 称 罗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年5月6日 罗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工商罚决字[2015]9号 关于徐玉荣无照经营橱柜、厨房电器行为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徐玉荣,女,汉族,现年38岁。 2015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罗山县新区天湖大道金诚欣荣花园楼下经营橱柜、厨房电器,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同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5年3月20日擅自开业在罗山县新区新区天湖大道金诚欣荣花园楼下经营橱柜、厨房电器。至本局执法人员查处之日营业额4000元,没有利润。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15年4月1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罗山县新区天湖大道金诚欣荣花园楼下经营橱柜、厨房电器的事实; 2、2015年4月8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5年3月20日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罗山县新区天湖大道金诚欣荣花园楼下经营橱柜、厨房电器的事实; 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经营现场、门头匾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橱柜、厨房电器的事实;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罗山县新区天湖大道金诚欣荣花园楼下经营橱柜、厨房电器的事实; 5、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依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15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罗工商罚告字[2015]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橱柜、厨房电器,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当事人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橱柜、厨房电器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列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橱柜、厨房电器的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五十条执行标准第(一)款第(1)项:“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主动配合本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无照从事水泥销售的行为处罚如下: 1、依法取缔违法经营行为; 2、罚款2000元。 以上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行政路支行财政汇缴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信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市行政中心3号楼3311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罗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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