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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咨询建议书

劳动法咨询建议书 篇一:关于辞退员工的法律建议书 法律建议书 一、案情事实 2015年4月19日饮品部一员工在公司群中公开发布因辞退产生纠纷欲诉诸法律手段解除的申明。该员工因违反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而被公司的辞退。针对此类事件,法务部发出以下法律建议: 二、我公司在此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未及时收集、保存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 3、我公司相应规章制度并未在新郑市总工会进行备案 4、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产生支付责任 三、法律建议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在根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待适用的规章制度能够被法院采信 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要满足以下条件,且举证责任在公司:(1)规章制度需内容合法、具体明确; (2)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通过民主程序通过制订;(3)有证据证明明确告知劳动者(可在培训时让劳动者对相应规章制度签字,表明已知悉);(4)将相关规章制度向新郑总工会备案 2、收集、保存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身边书等,违纪事件所涉及的物证或拍摄存档、其他员工的证词、当事人陈述时的录音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办法。 3、必须按照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第一次违纪行为,实行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没有第一次违纪的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时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 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将获得人民法院 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劳动争议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5、《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法务部 2014年4月24日 篇二:劳动监察建议书 篇一:劳动监察建议书 法规名称】 劳动监察建议书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劳动监察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届会议,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组织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的补充, 于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一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建议书: 鉴于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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