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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民人身平安互保条款
三门峡市渔业互保宣传材料 一、入会资格及互保责任 1、从事渔业生产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及其随船家属和雇佣的人员,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均可参加互保。 2、在互保期限内,互保人员在生产作业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本会负责按规定赔偿。本互保受益人为互保人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二、参保险种 符合入会资格的人员,均可参保渔民人身平安险 二、互保期限及互保金额 1、互保期限为一年。互保责任从会员足额交纳互保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小时至。 2、互保金额 互保费(元) 互保金额(万元) 第一档 100 5 第二档 200 10 第三档 300 15 第四档 400 20 三、除外责任 1、互保人员的故意行为或欺诈行为。受雇佣船员自杀、自残、自然死亡。 2、互保人员因酗酒、精神失常、自身残疾、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致死亡或伤残。 3、互保人员参与殴斗、盗窃、违规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致死亡或伤残。 4、其他不属于互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报案 发生本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会员应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互保机构,并须在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 五、索赔 1、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会员一年内不向本会互保机构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规定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视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2、会员在索赔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⑴、互保凭证会员联(影印件);⑵、事故报告书和索赔申请书;⑶、事故调查报告书;⑷、互保人员死亡的,应有公安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伤残的,应有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⑸、出险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影印件);⑹肢体伤残的照片;⑺、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赔偿 1、互保人员死亡的,按互保金额赔偿;伤残的,按《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伤残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2、互保人员失踪的,本会按互保金额赔偿。赔付后若该人员生还的,会员应退回赔款。 3、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互保人数,按互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4、互保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互保金额为限。 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伤残赔偿比例表 伤残程度 赔付比例% 备注 眼 睛 双目均失明或完全失明 100 视力减退包括矫正后高于0.05的不予理赔 一目丧失或完全失明或一目矫正视力低于0.02 30 一目矫正视力低于0.05 10 肢 ? 体 上 下 肢 两上肢自手腕以上或两下肢自踝关节以下缺失 100 ? 一上肢自手腕以上或一下肢自踝关节以下完全丧失 50 ? 一肢粉碎性骨折,伴肢体一处关节功能丧失 15 ? 一肢粉碎性骨折 10 ? 一肢骨折(包括手或足掌骨) 5 ? 手 ? ? 指 十个手指缺失 75 仅缺失手指一节或 两节的,按完全缺失的50%理赔 十个手指功能完全丧失 50 一个拇指缺失 15 除拇指外其他一个手指缺失 10 含拇指在内的四个手指缺失 40 一指骨折 1 足 趾 十个足趾缺失 50 仅缺失足趾一节或 两节,按完全缺失的50%理赔 十个足趾功能全部丧失 30 一拇趾缺失 10 除拇指外一趾缺失 5 一趾骨折 1 躯 干 单根肋骨骨折 3 ? 多根肋骨骨折,伴血、气胸 15 多根肋骨骨折6% 胸骨骨折 5 ? 胸骨骨折,伴血、气胸 15 ? 骨盆严重骨折 15 ? 胸、脊椎压缩性骨折 15 ? 面 部 一耳鼓膜外伤性全部缺损或听力丧失 20 ? 鼻骨骨折 3 ? 面骨骨折(含颌骨、颧骨、颚骨) 5 ? 牙齿外伤型缺失三齿以上 10 ? 皮 肤 烧伤Ⅲ度,面积50% 85 因烧伤造成肢体部位致残,按烧伤赔付,不能合并计算。 烧伤Ⅱ度,面积50% 30 烧伤Ⅰ度,面积30% 10 脑 部 外 ? 伤 多发性颅骨盖部线性骨折 10 ? 单发性颅骨盖部线性骨折 5 ? 颅骨内陷性骨折 20 ? 开放性颅底骨骨折 30 ? 重度脑挫裂伤,外伤性颅内出血 20 ? 脑 残 疾 脑外伤后完全性瘫痪(植物人) 100 ? 脑外伤性痴呆或完全失语 50 ? 脑外伤后失读或失写症 30 ? 内 脏 器 官 肝、 脾、肠等内脏器官外伤性切除 25 ? 肝、 脾、肠等内脏器官外伤性碎裂 10 ? 泌尿系统损伤,机能完全丧失 30 ? 泌尿系统损伤,机能部分丧失 15 ? 注1:一次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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