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pdfVIP

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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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pdf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2 期 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 ——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 蒋太珂 彭文华 * 目  次 一、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修改并未“对症下药” 二、贪污、受贿罪不同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三、量刑的定量与自由裁量 四、量刑双轨制在贪污、受贿罪中的具体运用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不能 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量刑的一元绝对标准、多元可选择标准和多元并合标准均存 在问题。坚持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双轨制量刑模式,能充分体现量刑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 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量刑公正。运用双轨制量刑时应做到:正确认识情节标准在量刑中的 地位;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准确理解不同情节的适用范畴;合理把握不同数额与情节对量刑的加功 作用。 关键词 情节 数额 量刑标准 定量 自由裁量 加强反腐败制度保障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我国深化改 革的重大课题之一。刑法是制裁最严厉的部门法,加强反腐败制度保障离不开刑法对腐败犯罪的有 效规制。作为最主要的腐败犯罪,贪污罪与受贿罪在反贪腐的刑法规制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对之加 以修改和完善无疑是加强反腐败刑法保障的重中之重。2015 年 8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 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即由一元 标准修改为二元标准。本文将以《修九》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为视角,拟对量刑标准与量 刑公正问题加以深入探究,期待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提供参考。 * 蒋太珂,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文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本文系作者彭文华主持的 2015 年度司法部国家 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量刑双轨制研究”(项目号 15SFB2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29 蒋太珂 彭文华 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 一、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修改并未“对症下药” 近些年来,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的设置,出现了一个较为显著的特征,即逐渐摈 弃一元化标准,转而采取多元化标准。例如,司法解释对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就摈弃单一的 数额标准,转而采纳二元或多元标准。《修九》对贪污、受贿罪的修改延续了这一趋势,将其量刑标准 〔1 〕 由“数额”修改为“数额或者情节”。对于这一修改,有学者给予高度评价。 《修九》的修改,应当说 〔2 〕 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贪污、受贿罪“数额或者情节”这种二元量刑标准基本认同的结果。 然而,在 笔者看来,将量刑标准由一元标准修改为二元标准,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能否有效实现量刑均衡与 司法公正,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通常,修改量刑标准的前提,是刑法规定的既有标准存在问题,否则没有修改必要。就量刑标准 与存在问题之间的关系来说,具体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情形:一是问题完全由既有标准导致;二是既 有标准只是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在第一种情形下,只有修改既有标准并采取针对措施,才能有 效解决问题;在第二种情形下,仅修改既有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找到造成问题的其他原因并对症下 药,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先弄清司法实践中导致贪污、受贿罪量刑出现问题的原因,才能判 断《修九》确立的二元标准能否实现立法目的。这就需要对贪污、受贿罪的判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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