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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起诉书制作改革实证调查及建言
新版起诉书制作改革实证调查及建言 新版起诉书制作改革实证调查及建言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2010年全面开展起诉书改革成果的转化与推进工作,提出起诉书制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质量标准是:格式规范,结构完整,表述客观,论证有力,说理明了。笔者以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从2010年2月至11月制作的1022份新版起诉书为样本,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起诉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炼优秀起诉书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出改进建议,旨在提高起诉书制作的质量,进一步增强指控犯罪的能力,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说明的是,新版起诉书的制作在格式、结构、要素方面均达到《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和上海市院《起诉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重点课题成果转化工作中关于起诉书制作规范的规定的要求,本文拟重点从事实表述、证据论证和起诉理由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事实表述部分 (一)存在的问题 1 案件事实叙写谋篇布局简单。个别起诉书对多人多节多罪名的案件,仅按时间顺序采取流水帐的记叙方式,通篇结构简单;不同罪名之间没有层次表述:数额犯没有涉案总额,如常见的盗窃罪。对多节盗窃行为的,只在每一节犯罪事实的表述中有具体数额,被告人的累计犯罪数额没有直接表述,盗窃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之标准,需要法官或当事人本人一一累加。 2 只有定罪事实,没有量刑事实。对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多有表述,但对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尤其是被告人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情况、赃物是否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等情况存在遗漏表述的情况。 3 定罪事实表述过于笼统,没有体现个案特征。如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写道:事故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叶海燕当场死亡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被害人闵小琴轻伤。被告人高丽勇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伤亡情况、伤势部位和死亡的原因既是犯罪客观方面的的重要内容,又体现了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影响量刑的重要犯罪情节,应详细说明。 4 对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客观表述,直接引用法律结论。如一起寻衅滋事案的起诉书写道:2010年5月8日,被告人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否构成自首由审判机关最终认定,不对被告人自首行为予以具体描述,而直接认定,略显武断。 5 用词不够精炼、未能突出案件性质,遗词造句上还有待改进。如一起采用扒窃手段窃得财物的起诉书,仅表述为秘密窃得他人手机,没有阐述清楚扒窃的手段特征。 (二)改进建议 1 从谋篇布局上看,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如多名被告人触犯多个罪名的案件,或者虽触犯相同罪名但含有多节事实的案件,为了清楚地表述犯罪事实,便需要在结构安排上进行考究。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叙述方式。 (1)对于一被告或多被告单罪名多节犯罪事实的案件,其结构安排相对简单,倾向采用总分结构,即先概括归纳多节犯罪事实的共同特征和涉案总额,对相同的情节概括叙述,如地域、作案手法等。再逐节交代各节具体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涉案金额等。逐节交代时可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叙述。如被告人陈乐俊等5人盗窃案,采取先总后分的叙述方式,先总叙概况,后分叙细则。即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每名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次数和涉案金额一目了然,在每节事实又以时间为序,递进介绍各节事实,阐明了每起涉案赃物的销赃价;事实表述部分采用了总分为序和以时间为序两种叙述笔法,使法律事实简洁清晰。如被告人陈乐俊等多人盗窃案起诉书的表述: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乐俊、陈自愿、相凯、陈明洋等在上海市某区、卢湾区世博工地等处,乘无人之机,多次使用大力钳盗割电缆线,价值达人民币126,700元。其中被告人陈乐俊参与盗窃五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26。700余元;被告人陈自愿、相凯参与盗窃四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6,100余元、被告人陈明洋参与盗窃一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6,000余元。 1、2010年1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乐俊伙同他人至上海市某区沂南路42弄小区围墙外的世博园I地标工地,窃得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电缆线,后以人民币30,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周少华。 2、2010年1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乐俊、陈自愿、相凯伙同他人至上海市某区成山路博华路路口,窃得上海顺歆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电缆线。后以人民币20,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周少华。 (2)对一被告人多罪名和多被告人多罪名的,可按事实性质进行分类叙写,先写主要罪名再写次要罪名,并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如被告人丁思起等4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以犯罪事实的性质不同,以先重罪后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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