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刑事申诉状范本.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00字刑事申诉状范本 2000字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2010年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7.51克毒品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7.51克毒品属于贩卖的性质,《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7.51克毒品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7.51克毒品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7.51克毒品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毒品0.3克,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毒品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毒品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7.51克毒品.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毒品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7.51克毒品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0.3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0.3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毒品. (2)、0.3毒品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7.51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7.51克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贩毒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0)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7.51克毒品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2000年文件,后者是2008年;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贩卖0.3克,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7.51克毒品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

文档评论(0)

ayangjiayu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