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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管理 台灣地區入出境管理規定,始於38年3月,後因解嚴、開放國民前往大陸探親、大陸人民來台等原因,至民國79年1月起廢止使用入出境證 一般人民入出境作業規定 入出境許可 廢除使用入出境證之範圍 受理機關 人民申請入出境 人民第二次以後出境 一般人民入出境作業規定 申請出境作業規定 一般人民自行申請或委託旅行社代辦 公務人員應報請服務機關核轉 軍人應依國防部規定核轉 申請時應備妥之文件 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地區來台升學之人民 僑居國外人民來台短期停留3個月內申請出境 具有台灣戶籍之人民出境後持用加簽僑居身份證護照入境 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地區人民在台定居再申請出境 持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出境者 因特殊事故急需出境,不及依規定辦理正式手續者 申請入境作業規定 僑居國外在台灣地區無戶籍之人民 在台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出境後 人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14日之內須離境者 僑居國外人民因特殊事故來台,不及按照規定辦理正式申請入境手續者 役男申請入出境有關之規定 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不受限制 接近役齡 年滿19歲當年1月1日起至年滿40歲當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 前往外國就學役男 經驗證之在學證明使用方式 限制役男出境規定 其他規定 緊急出境之申請程序及規定 申請護照緊急提辦案件 屬婚、喪事件或患重病須至國外治療者 公教人員因公派遣及參加國際性會議或比賽活動,有時效限制者 出國進修入學時間緊迫者 農礦工商人士因簽約、投標、受訓、參加會議、裝修機器等須緊急出國者 申請各類入出境證件緊急提辦案件 送件已逾工作天 來台參加告別儀式者 出境案件,申請人或其家屬請求者 港澳地區僑胞入出境作業規定 九七前,港澳居民來台申請依「台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及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辦理 九七後,則依「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辦理 另外,內政不於民國90年8月6日發布「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案」 港澳地區僑胞入出境作業規定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簡要說明 適用對象 應備文件 受理單位及申請程序 不適用臨時入境停留情形(持有效入出境證明未被註銷者,如有規定之情形,仍可適用)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旅行業務之規定 交通部觀光局曾於民國81年5月5日頒布「旅行業辦理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作業要點」 為適應市場現實需求及符合實際狀況,另於民國85年1月30日修正該要點 大陸地區居民來台有關規定 依據民國81年7月31日公布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執行 經多次修訂後,於96條條文中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往有關之事務」 依據上述條例,行政院成立了大陸工作委員會,並由民間成立海峽交流基金會,以處理海峽兩岸事務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一般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應按照規定,並提前2個月申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應備齊申請文件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應將申請書副本及相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一般規定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其活動性質限制人數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經陸委會會同上述兩種相關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大陸人士申請來台 經許可進入台灣進行專業活動之大陸人士,發給旅行證,並可持憑證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境 經許可進入台灣進行專業活動之大陸人士,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及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一般規定 經許可進入台灣進行專業活動之大陸人士計畫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檢具變更活動計畫及原核定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之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特殊身份或特殊狀況者,經主管機關同意總停留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申請停留期間延長者,應備齊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延期申請之許可,應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一般規定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須由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台 邀請單位對於所邀請之大陸人士應先瞭解,依計畫負責接待,並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參加某些種類之會議或活動,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並免予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一般規定 大陸地區人士經許可來台,若有本條例第77條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進入台灣旅行證申請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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