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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务范围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资质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2.4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2.4.1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建造师的考试 报考条件 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 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2.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5)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1)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 接受继续教育。 (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5.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状态信息和执业信用 1)执业状态信息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2)执业信用 注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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