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权利和义务(司考版).ppt

  1.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理学(第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法 的 本 体;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案例分析:侵犯女性生育权案 申诉人屈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B区。被申诉人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鲁化,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C区。申诉人屈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到被申诉人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屈某某的岗位为编辑,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6年10月申诉人发现自己怀孕,并及时向被申诉人说明了自身情况。随后,被申诉人以照顾申诉人屈某某为由将其调离原岗位。申诉人屈某某对此表示不服,但被申诉人依然坚持了对申诉人调岗的决定。 同年12月8日,申诉人仅拿到11月工资366.6元。而12月底,申诉人屈某某仅拿到592.7元。申诉人几次找到被申诉人,希望能够恢复自己原岗位,并要求被申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己工资,但被被申诉人拒绝。2007年1月29日,屈某某向北京市C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2006年11月到12月应得工资5000元;2、被申诉人依法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赔偿1250元;3、被申诉人恢复申诉人原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法院判决: ????本案经D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公开审理,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裁书。仲裁委员会裁定:一、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告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补发屈某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工资差额(已扣除病假、事假工资)共计6033.88元;二、驳回屈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七章47条,第十七条内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分析: ?在双方当事人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社会地位上、资源的掌控上,都处于绝对优势。而用人单位完全无视法律规定的情形已越来越少,然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很多用人单位开始采取规避法律,继而变换形式地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本案申请人正是此种新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本案中被告在了解到申请人怀孕后,作为用人单位未对申请人进行法律相关规定的孕期保护,而采取了对其调岗、降薪等一系列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举措,其目的无非是想逼迫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请求。透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仍在不同层面上以不同的形式在侵害着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二、法律权利和义务释义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权利;2、义务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的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社会责任。 ①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②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性质: 义务所指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二、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 1、绝对权利与绝对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绝对权利(对世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特点: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权利的义务。 内容:要求排除他人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国家安全权、所有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都是绝对权。

文档评论(0)

wuyoujun9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