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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骚扰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论性骚扰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邹圣洁(法学,03法本六班,032010444)摘要:性骚扰一词自古有之,它既包行了道德的考虑也包含了法律的约束。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性骚扰事件也不断上升。但立法的滞后性使得受害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护,这是法律的无奈。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性骚扰”一词写入法律,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我们发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上,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侵犯的客体等问题仍旧是个还未解决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字:性骚扰;侵权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 Abstract: The term of sexual harassment had been appeared since ancient time, it contains the moral considerations and also the legal constraints.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mproving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the cases of sexual harassment have been raised incessantly too . However, the lag of the legislation is incapable to protect victims, which right they should have had, and this is the helplessness of law. In 2005, the newly revised“Law of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joins the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law for the first time, and this is a major breakthrough in legislation. However, we found that both in theory and legislation, the defini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the problem of the injured party in sexual harassment or others are still urgent to be solved.Key words: sexual harassment; the injured party in sexual harassment; moral damage compensation; punitive damage compensation目录 前言……………………………………………………………………1一、性骚扰的概念………………………………………………………1(一)对性骚扰概念的不同界定………………………………………1(二)界定性骚扰概念应当注意的问题………………………………2(三)笔者的观点: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3二、性骚扰侵害客体的性质……………………………………………3(一)性骚扰与名誉权…………………………………………………4(二)性骚扰与身体权…………………………………………………4(三)性骚扰与性自主权………………………………………………5(四)性骚扰与一般人格权……………………………………………5(五)笔者的观点:性骚扰侵犯的是性自主权………………………5三、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6(一)停止侵害…………………………………………………………6(二)赔礼道歉…………………………………………………………6(三)赔偿损失…………………………………………………………6四、小结…………………………………………………………………7前言“性骚扰”是外来词汇,是由美国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于20世纪60年代首次提出的。在国外,特别是西欧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虽没有出现规制“性骚扰”的专门立法,但通过两性平等法、劳动就业法、反歧视法、民法、妇女保护法、刑法及判例等不同的法律形式建立了对 “性骚扰”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为受害者提供了一套相对规范的救济体系。在中国,性骚扰也不是新鲜话题,20世纪90年代就已公开讨论,特别是在2001年西安出现第一例性骚扰诉讼后,更引起了民众对此的关注。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性骚扰的案件多借助于其它与之相似的法律法规,如借用侵犯名誉权、身体权等予以立案和解决。而在理论界,对“性骚扰”的探讨仍旧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界定。虽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性骚扰”一词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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