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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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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课件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款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第1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347条第2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347条第3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7条第4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7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㈠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行为对象:毒品。 2、主体:自然人、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 ㈡认定 1、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㈢刑事责任 1、从重处罚情节 第347条第6款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第347条第7款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第347条第5款 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特征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特征: 1、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 (1)行为人所持有的必须是毒品。 (2)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3)必须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 2、主体: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故意。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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