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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医院
附表(二)慢性醫院設置標準表
項 ??? 目 設置標準 備註 一、人員 (一) 醫 師 1.應有二人以上,其中應有相關專科醫師一人以上。
2.二○○床以上者,每一○○床應增置一人。 1.床數以總病床數計。
2.除應視病人需要予以診療外,每週應評估病人
病情至少一次。 (二) 護理 人員 1.應有五人以上。
2.五○床以上者,每一○床應增置一人。 1.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
2.床數以總病床數計。 (三) 藥劑 人員 1.至少應有藥師一人以上。
2.每二○○床應有藥劑人員一人以上。 1.藥劑人員包括藥師及藥劑生。
2.床數以總病床數計。 (四) 物理 治療 人員 1.未滿六○床者,應有特約物理治療專業人員一人。
2.六○床以上者:
(1)每一○○床應有一人以上。 (2)專業人員應有一人以上,且不得少於總人數四分之一。 1.床數以總病床數計。
2.物理治療人員,包括大專及高職以上復健醫學
或物理治療相關科系組畢業者,或護理人員經
適當訓練者。
3.物理治療專業人員指大專以上物理治療相關科
系組畢業者。
4.除應視病人需要予以物理治療外,每週應評估
病人至少一次。 (五) 職能 治療 人員 1.未滿六○床者,應有特約職能治療專業人員一人。
2.六○床以上者:
(1)每一○○床應有一人以上。 (2)專業人員應有一人以上,且不得少於總人數四分之一。 1.床數以總病床數計。
2.職能治療人員包括大專及高職以上復健醫學或
職能治療相關科系組畢業者,或高中、職以上
學歷經適當訓練者。
3.職能治療專業人員指大專以上職能治療相關科
系組畢業者。
4.除應視病人需要予以職能治療外,每週應評估
病人至少一次。 (六) 社會 工作 人員 1.未滿一○○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一○○床以上者,每一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1.社會工作人員,指大專以上社會工作學系所(科
組)畢業者。
2.床數以總病床數計。 (七) 其他 視業務需要設置醫事檢驗人員、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語言治療人員及營養人員。 未設置本欄所列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之執行應符合各該類人員專業法規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醫療服務
設
施 (一)病床數 應設二○床以上。 (二) 病 房 1.應設病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病床,每床最小面積(不含浴廁)應有七平方公尺。 (2)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二公尺。 (3)床邊與鄰床或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八公尺。 (4)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5)每床應具有櫥櫃或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6)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2.應設治療室。
3.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準備室、工作台及治療車。 (2)藥櫃。 (3)急救車、醫用氣體及抽吸設備。 (4)推床或擔架及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4.應有衛浴設備。
5.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室。
6.收治傳染病人者,應設隔離病室,並有專用之衛浴設備,並於
病室入口處設洗手台。 櫥櫃之容量應較急性病室之櫥櫃為大。 (三) 藥 局 應設藥局,並應有下列設備:
1.調劑作業設備。
2.藥庫作業設備。 (四) 物 理 治 療 室 1.未滿六○床者,應有足夠空間及設備做為物理治療之用。
2.六○床以上者,應設物理治療室。 1.床數以總病床數計。
2.物理治療室之基本設備如下:
(1)平行桿行走訓練器。(2)懸掛床。(3)手腳運動車。(4)傾斜床。(5)下肢訓練器。(6)肩輪。(7)指梯。(8)上肢運動滑輪組。(9)助行器。(10)運動墊。(11)運動訓練床。(12)電療設備:熱敷箱(含熱敷墊)超音波治療器。 (五) 職 能 治 療 室 1.未滿六○床者,應有足夠空間做為進行社會個案、團體工作之
用。
2.六○床以上者,應設職能治療室。 1.床數以總病床數計。
2.職能治療室之基本設備如下:
(1)站立桌。(2)推拉箱。(3)運動墊。(4)手功能訓練器具。(5)副木、輔具之製作器材。(6)認知、知覺訓練器具。(7)日常生活功能訓練器具。(8)感覺統合治療器具。(9)工作模擬訓練器具。 (六) 社會 服務 室 1.未滿一○○床者,應有足夠空間做為進行社會個案、團體工作
之用。
2.一五○床以上者,應設社會服務室,並有足夠空間作為進行社
會個案、團體工作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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