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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退役培训蒋(政策策略)
蒋冰川 2008.1 一、核设施退役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 3.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GB 19597) 4.放射性废物分类 (GB 9133) 5.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4500) 6.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规程 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要求 8.核设施的钢铁和铝再循环再利用的清洁解控水平 一、核设施退役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颁布单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颁布日期】2003-06-28 【实施日期】2003-10-01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目的: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行政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防治方针、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等单位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四、五章分别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定了管理措施、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对核设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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