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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治性观`念变迁
物权法自治性观念的变迁 【摘要】物权法的自治性观念是民法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这种观念的变迁是由于基本交易形式和结构变化而产生的,物权法和债权、物权的隔阂被打破,物权法在时代变化中仍然得以保存。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物权法的自治性观念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私权的界限,是我国立法的里程碑,实施以来,物权保护取得明显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林地等财产的流转,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
【关键词】物权法;财产;权益
一、物权法的自治
从物权法的自治性来看,最初是由德国的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概念发展而来,后来逐渐渗透进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产生了很多实质性的影响。在一定的规则中发生的、针对一些特定事物和人的行为,都在这一范围之内,它对物权和相关事务的保护都起到重大的作用,还要求存在多元化的变化和规则变化。近年来,物权与债权之间的隔阂被打破,物权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大,适用范围越来越广,物权法的自治性由此而来,所以使得物权法作为独立存在的一个构成部分,发挥着对物的保护的作用。物权法的产生,规定了物的所属和流转,维护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挥物的作用,保护物的主权,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物的所有者的相关权益,秉持着公正公平的观念对物进行保护
二、内在体系
在各国,内在体现的管理规则都是不同的。而这一概念,也是包括在物权法里的一个重要观念。以上这些,也就是对权利的划分,属于内在体系的一部分,其实质是对利益的划分与利益的实现形式的规定。也就是说,意思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是指利益实现的绝对性,即意思表示的绝对性
从内在体系上看,内在体系最基础的就是权利性质上的分成,所以物权是相对比较稳定的。又从自治的角度来看,绝对权和相对权,构成了内在体系的两面性,沿着这个思路,通过研究自治理论可以知道,将两者相结合,支持支配权变动的处分行为,支持相对权变动的处分行为,支持相对权变动的负担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利益变动的辐射效应不同,支配权变动具有更强的辐射效应,所以这也成为制度上的规定。举例来说,破产法的理论就是请求权和支配权的比赛,在责任理论下,支配权转接侵权责任,相对权转接违约责任。问题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的实现问题,我国的法律不承认无因性,所以物权法内在体系还是相当具有权威性的。所以,表面上是负担行为不是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质上是负担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是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的原因,两个意思表示的形成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正如德国民法七大法学发现中的,代理合同相对于代理授权的无因性,也是基于这个法理,只是这个代理的授权不是物权行为,而是权利处分。若能明白理清各个概念的界限,就能深入了解物权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理论在物权处分中的贯彻
早年对于“效率违约”的批判就是没有认识到违约也是意思表示的自由,处分行为的发生不是负担行为的负有,因为处分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那么有因性、无因性、相对无因性、相对有因性的选择取决于负担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处分行为的约束力如何,这由法律所决定
三、外在体系
从外在体系上来看,如果不遵守物权法定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创设权利,则无异于将部分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凌驾于其他民事主体之上,最终就是反叛私法自治原则。物权法定固然对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了限制,也可以将其理解为限制了行为人创设新型物权的自由,但是并没有限制行为人订立契约的自由,因此行为人依然可以借助法律行为这一私法自治的工具创设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只不过不会被法律承认为“物权”,然而,只要践履允诺的正义法则存在,行为人即有足够的路径实现权利,救济损害
首先,要明确物权法的私法属性,物权法属于民法的一个部分,故其性质应与民法的一般属性相同,也就是说,物权法应该属于私法。物权法规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权、用物权、担保物权等具体的物权类型均属于私权,享有物权即意味着权利主体在其权利范围内有根据其自由意志自由行动的权利,这种意志的自由不仅体现在静态的对物的支配上,而且也及于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动态过程。总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物权总体上仍然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根据其自由意志行使对物的支配权,任何人包括公权力都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我们在考量物权法定和意思自治之关系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两个认识误区,第一个便是“物权法定意味着物权的得到与丧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事实上,从物权发生的角度而言,多数的无全都是所谓的意定物权,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创设的,只有少数情况下(如留置权)才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发生条件,也就是说在某种物权所有的构成要件形式下,直接导致该物权发生的效果
第二个便是“内容法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物权创设方面就仅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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