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i对李庄案的初步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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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对李庄案的初步看法

对李庄案的初步看法——致友人的一封信 崔之元 LX: 你几次来函问到李庄案的“内情”和我的看法,迟复为歉。我虽在重庆挂职锻炼,但在经济部门工作,对重庆司法界了解也不多。近日认真看了网上公开的案情资料,形成了几点初步看法,写下来供你和关心此案的朋友们参考。 我先谈谈对李庄案“第二季”为何发生的理解,然后转到李庄案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即(1)对抗式审判制下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2)不同法律体系“杂交”和辩诉交易问题;(3)“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继承者“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目前,网上流行一种对李庄案“第二季”的看法:“对于律师李庄的伪证提出的再次控告,很容易给人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 但根据《财经杂志》记者徐凯网上发布的《李庄漏罪真相》,《时代周刊》记者邓全伦发表的《李庄刑期将满,漏罪追诉》,以及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访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2010年2月9日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合同诈骗罪”,单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犯罪事实仅保留上海一案。上海一案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 2006年,在徐丽军举报后,上海徐汇区挪用资金罪孟英诉至上海徐汇区法院孟英挪用资金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代理龚刚模案中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举报教唆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的投资款改给孟英的个人借款挪用资金。江北区检察院庭审过程中,辩护徐丽军于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调查时陈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系从李庄家中移动硬盘内提取。究竟是徐丽军自己主动改变了证言,还是李庄引诱、教唆她改变证言江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该案的疑点体现在,通过审查辩护人所举示的证据,显示证人徐丽军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她当初意图向金汤城公司投资100万元,但金汤城公司股东朱立岩以100万元投资金额太小而不同意。徐丽军就私下与孟英进行了商议。孟英向徐丽军表示,开业以后不会让徐丽军吃亏。后他人询问徐丽军,孟英是否向徐丽军出具字据,徐丽军自称又不是投资出什么条。该证言,既与徐丽军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资金案侦查人员所作证言证实100万元款项是投资款相矛盾,又与徐丽军2010年向重庆司法机关书面控告内容和六次接受重庆警方询问所陈述的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相矛盾,从而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江北区检察院徐丽军检察院检察院徐汇区孟英挪用资金罪成立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从李庄家中移动硬盘内提取 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庭前证据展示应是对称的(reciprocal criminal discovery rule),如果“一方未在庭前向对方开示其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被法庭禁止使用。 我并不确切知道李庄案第二季是否有庭前证据展示方面的问题,但毫无疑问,李庄案对我国今后法治发展的启发之一是:应该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证据展示的对称性或双向性是美国最高法院1970年的“威廉姆斯诉佛罗里达州案”(Williams v. Florida)判决的重要成果,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多数州的证据展示规则都是双向的了。 “阴谋论”解释还忽略了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接受新加坡“联合早报”采访时给出的一个数据:“我们不光要求司法正义,也重视法制程序正义。举个数据来说,我们就从检察院起诉了530多个涉黑嫌疑犯,但最后法院判决的涉黑犯罪人员约370个。这意味有三分之一的人,经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后,没被当黑社会成员处理。这个过程代表了法院独立办案和律师在实质辩护的作用。”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检察机关仍没有放弃探讨和研究,法院也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更有意思的是,根据曾在上海一个区检察院挂职锻炼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的研究,由于对检察院的绩效考核,我国检察院撤诉太多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将控制,降低法院 ‘无罪判决率’列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个人的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导致各级检察机关及办案检察官过分重视‘无罪判决率’,严防死守,甚至在案件并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撤诉”。 最近,我买到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爱君的“公诉中的博弈——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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