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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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探讨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研究   摘要:文章以企业所得税为视角,以资产损失后续管理为主题,分别从管理重心转变、人员综合素质、后续监管机制以及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系统分析了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给税收管理部门就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以及其他企业所得税后续监管提供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 后续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BGL0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编号:JBK15O71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11-03 一、 引言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资产损失改为自行申报扣除。这一变化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宗旨,简化了行政审批,方便了纳税人。但是简化并不等于放宽,而是管理重心由事前监控改为后续管理,这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地方层面上,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于2011年9月29日联合下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1]101号),陕西省地税局也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陕地税发[2012]64号),这些地方政策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具操作性。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国税发[2013]55号),就加强后续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必须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所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是税款征收管理必须调整和面对的政策性指导方向,但也对加强税收业务事项后续监管、防范税收风险提出了新任务。现仅就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 资产损失后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重心的转变导致后续监管难度增大。资产损失作为审批事项时,企业在准备列支资产损失时,无论是在事项确认、资料准备方面,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精心准备,以达到税务机关要求。改为自行申报后,虽然要到大厅办理相关手续,但是纳税人无论从思想认识上还是从资料准备上,都较以往申报审批时大有下降,直接导致后续监管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 1.申报资料不齐全。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没有按照规定,准确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的窗口人员难以逐项核实清楚,往往会造成申报资料不够齐全 2.申报金额不准确。个别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确定资产损失金额,但在实际列支时,却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随意增大资产损失列支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3.人为调节申报时间。个别企业为延伸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在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是人为地调节所属年度利润,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扩大享受优惠的目的 (二)税务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制约了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管。由于新政策资产损失范围扩大、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以及引入中介机构评估等,对税务部门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后续监管难度 1.新政策资产损失范围、概念扩大,增大了后续监管难度。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条界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相比财税[2009]5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该条款放宽了对资产的界定,去掉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要求,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 (1)新政策将无形资产并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增加了事后核查的困难。无形资产计价方式的特殊性和使用期限的灵活性,决定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事前审核或许能立竿见影,而事后核查困难重重,增加了征纳双方的风险 (2)新政策允许关联方借款损失在税前扣除且范围较宽,事后核查比较复杂。25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前对于关联企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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