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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中欧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法大发【2014】81 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中欧法学院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如下: 第一章 奖励对象、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本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二年级 和三年级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依照每学年开学时学校下达的相应名额确定。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照“办法”第五条相关条款执行。由于 本院硕士研究生不参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且课程与学校研究生院课程存在 实质差异,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对于硕士生不予适用。 第五条 评定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年度(上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 评定规则: (一)考评分值计算 1. 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需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为全 部课程平均成绩乘以 60%,满分 60 分(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 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且与法学相关,其认定参照《中国 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相关规定执行。获得“学术新人”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 刊发表论文; “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 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 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25 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10 分,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2 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 准分值的 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 30%除以作者数计算 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 20 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 70%计分, 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 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 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 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 10%计分, 余下的分值按个人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 位作者承担的比例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 分值。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 20 分,参加人员每人 4 分;主持省部级 项目每项 15 分,参加人员每人 3 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 20 万元以上的 每项 10 分,项目经费 10 万元以上的每项 8 分,项目经费 2 万元以上的每项 2 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并在奖学金评审 当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的每项 3 分,参加人员每人 1.5 分,主持学校项目, 在奖学金评审当年 8 月 31 日前未完成项目的每项 1.5 分,参加人员每人 0.75 分。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 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 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用于奖学金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 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5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 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3. 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从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公益活动和表彰奖励四项进行考 评,每项 2.5 分,满分 10 分。 (二)排名规则 1. 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 总分值相同者,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 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者,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 本院不区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进行综合排名时适用同一规则。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本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申请进行初评,评审委 员会由本院中方联席院长担任组长,成员为教师、行政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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