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doc-行政职权基本信.docVIP

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doc-行政职权基本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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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doc-行政职权基本信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K00500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8月1日实施) 第 8项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许可范围及条件 申请材料 法定期限 √工作日 ○自然日 ○无规定 承诺期限 √无规定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8月1日实施) 第 8款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证照批复名称 职权运行流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监管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 8项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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