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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人格/主体资格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含义: 法律赋予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化。 2.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 (1)法人受到法人成立时根据的法律、法规、业务范围的限制,只有特定范围内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既享有财产权,又享有人身权,但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受遗赠权等。 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的差异性程度不同 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 1.法人目的限制 法人目的,是指法人性质所决定的是否以营利为目标,(如:机关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有效) 2.事业范围限制 《民通》第42条“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3.法律法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目的是主体制度的体系化) (一)含义 法人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资格) (二)法人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产生和消灭的时间不同,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只能在实行法律确认的事业或经营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利益,法律又肯定特定情形下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效。(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善意第三人指无过错地不知情的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法人对自己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或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人(的独立)人格制度的功能 (一)财产独立: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的,区别于成员的个人财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责任独立:公司的责任独立于出资人(降低股东风险) 五、法人人格否定理论 (一)含义 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相关社会主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授权法院或特定机构否定法人团体独立的人格,由该法人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负责,阻止法人利用其独立人格对权利进行滥用,损害他人利益。 (二)理由:和下述“意义”一样。 (三)意义: 实现股东利益与相关主体(债权人、法人团体、小股东、职工、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四)我国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以及第64条 2、构成要件: (1)资格要件(2)行为或事实要件(3)结果要件(4)主观要件(5)程序要件 第四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含义 二、特征: (一)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同期性 2、人身权不一定体现主体自由意志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计算衡量) 大多数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无财产内容。 (三)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 三、人身权的权能(权利所具有的功能与作用) (一)受尊重权 (二)受保护权 (三)控制权: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主体性要素进行控制的权利 (四)利用权: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主体性要素,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五)有限转让权:权利主体对其部分主体性要素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也是利用权有限制的延伸。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1、《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2、关于胎儿的特殊规定 ※ 例题:甲经常搞不清自己的“生日”:他母亲记得儿子是3月29日晚生,而医院的接生记录薄上记载的是3月30日凌晨,出生证上记载的是3月31日,户口薄上记载的却又是4月1日。依照民法通则,甲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A. 3月29日 B. 3月30 日 C. 3月31日 D. 4月1日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死亡的认定标准及其时点 (1)自然死亡 立法、解释和判例目前尚无相关规定,有待填补。但有以下两种学说: 1)心搏终止说。 2)脑电波消失说。 第二种学说已很有影响。但从操作上看,心博终止说较易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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