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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营者无理由退货制度
浅谈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摘要: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确立了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另一个层面讲也是赋予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的反悔权。但在该制度施行的几年时间内,我们仍然发现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不统一”,本文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分析,从而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部分建议 关键词:无理由退货;反悔权;商品完好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06-02 作者简介:孔令辉(1979-),女,汉族,河北唐山人,法律硕士,唐山学院,讲师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首次确立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等九大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质量担保等十项基本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年后,2013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重大修订,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比如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范,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加重了违法经营责任等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也列明了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并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从新消法出台之日起,对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义务,在法学界就产生了不同的声音,同时也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本文从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内容入手,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一、无理由退货制度 对无理由退货制度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称呼,比如,“撤回权制度”、“反悔权制度”、“后悔权制度”等。虽然名称各有不同,但是其内容是大同小异的,即当买卖双方通过非传统销售方式进行交易时,如果消费者在收到特定范围的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无理由退货时,经营者有无偿接受消费者退货的义务。学术界比较推崇的是反悔权制度,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这符合民法权利本位的原则,但笔者认为,由于该制度被规定在了新消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当中,故称谓无理由退货制度(义务)更加符合立法本意,而且也容易和消费者权利内容相区别 二、无理由退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模糊 新消法第25条只是针对“商品”做出的规定,而没有将消费者的另一消费客体“服务”规定其中,而新消法第2条明确表明商品和服务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二者同为消费客体,处于并列关系。其实,很多网购交易实际上是针对服务的,比如面对经营者夸张性的介绍,消费者难以抵挡诱导,很容易“冲动”预付款购买洗车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等,这显然是针对服务进行的消费 除此之外,新消法第25条规定,依商品的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则兜底条款没有对什么性质的商品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设立判定标准,很容易让经营者对“不宜退货的商品”作出扩大解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行使期限不明确 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义务意味着,经营者只能容忍消费者作出的退货决定,所以,一旦消费者退货,经营者陷于被动的地位,为了保持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我国新消法借鉴了国际上的做法,将无理由退货的义务规定了七天的期限。且实践中将七天的期限从消费者签收之日算起,但实际情况很复杂,七天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期间是否顺延?一些件在快递公司的信息系统中显示已经签收,可实际上消费者并未签收,这种情况下如何起算七天?这些疑问直接影响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也容易使消费者和经营者产生权利纠纷 (三)“商品完好”标准不统一 新消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货的商品怎样才算“完好”?什么时候“完好”?一件衣服剪掉吊牌是否算“完好”?法律对“完好”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消费者和经营者立场不同,就会产生分歧。像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商也没有统一答案。目前普遍的看法是“不影响二次销售”,但对什么是“不影响二次销售”却是看法不一。而且如果商品在消费者手里是完好的,但在回寄的过程中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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