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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肇事逃逸立法完善
我国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完善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社会不断向前进步,经济不断发展带动了交通工具的发展,快节奏的生活步伐使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但随之而来的交通肇事问题也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大隐患。其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当前交通活动中极为恶劣的现象,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键词:交通肇事;立法缺陷;完善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是指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不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分析逃逸行为的性质,应当从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积极的行为“离开现场”,从而逃避法律追究。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是故意而为,属于作为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一)学术界的认定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从该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指《解释》中规定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由于司法实践中客观情况错综复杂,要想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逸行为,既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要认真分析其客观行为。只有把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进行考虑,才能对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做出正确的认定 四、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研究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界定 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理解,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情形。第二,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未构成犯罪,在逃逸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第三,交通肇事以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第四,“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者,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交通运输安全 笔者认为,因为致人死亡是在逃逸行为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后果,而逃逸行为本身具有故意的主观心理,故而因逃逸致人死亡主观心理应属故意。而犯罪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是希望、追求还是放任、听之任之。显然,肇事者逃逸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者逃避救助义务,对被害者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为放任,听之任之,而非希望、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心理理解为间接故意较为合理 五、我国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 (一)我国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自1997年修订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它的研究从未停止过。《解释》出台以后,学者对于它的探究不仅没有停息,反而有增无减,这也说明了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确值得商榷,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还有待完善 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危害行为,二者侵害的法益不同,应当分别定罪。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二者加以区分,而是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二)完善我国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建议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有关部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主要是依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解释》的规定。虽然《解释》原则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解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罪量刑的依据,但从刑法理论来看,《解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为,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二者性质不同。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的联系看,也应单独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罪在设立时应体现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为了逃避救助义务”这一目的,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该罪名可表述为: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或者为了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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