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运作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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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运作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探析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运作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摘要:近年来,国家扶贫政策性资金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近年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扶贫等保民生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和监管弱化等问题。本文主要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运作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危房改造;检察;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19-02 作者简介:肖辉(1969-),女,中共党员,本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政策方面,有《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每年对年度农村危改工作都下发了通知。各县级政府也根据该规定转发了通知,制定了实施方案。通知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和评价标准 一是列举了危改对象。即:农村户口中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是制定了危房标准。只有经过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确定后,并达到相关等级标准后,才能被列为危改对象。通知要求,危房必须达到C级和D级标准。C级即局部危险、D级即整栋危险 三是明确了相关单位职责。城乡建设局职责:1、宣传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实施程序、监督方式等;2、对全市危改进行规划;3、审查上报信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4、对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资金是否到达危改对象的手中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当年危改总数的50%;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农村危改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是规定了具体程序。由困难危房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严格按条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市质监站和各镇(办事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技术员现场进行危房等级鉴定、村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政府核准后加盖公章,报送是城乡建设局(危改办)审批 二、危房改造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 一是徇私情,编造虚假资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城建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部分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为个人或单位谋私利,或为亲戚朋友徇私情,编造虚假资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例如,通过办案发现,有的村组干部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后用集体公务经费开支,其中一个村套取的资金达15万元 二是利均沾,经办人员“搭便车”贪污。按照政策要求,在农户基础数据收集、名单公示、检查验收、资金领取等,需要很多人员参与其中,经手危房改造工作的人想方设法编造假资料骗取危房改造资金,从而导致窜串案多[1]。目前,该院仅在一个乡镇办理涉嫌危房改造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人,三人分别为城建服务中心主任、信息录入员和一名乡镇分管领导,涉嫌罪名有滥用职权、贪污和玩忽职守。同时发现还有部分城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干部涉嫌其中,但由于涉嫌金额不够立案标准,已作其他处理 三是不履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危房改造工作时间要求紧,所以有关责任人抱着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到时把钱能发下去就行的思想,对具体操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的行为听之任之,对自己肩负的职责不认真履行,有失职现象 三、危房改造资金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城乡建设部门(危改办)、镇(乡)政府没履行好宣传责任,很多农户对危改救济政策和操作监督程序还不够了解,有的甚至根本不了解,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很难对从业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是履职尽责不到位。首先是抽查不到位。危改办未履行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的抽查,抽查率达不到要求。其次是审核不到位。在项目审核检查过程中,少数责任人走马观花,敷衍塞责,对于申报资料只进行书面形式审查[2],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不作调查核实,督查、验收,只是走个过场层层严格审核把关的要求演变为简单的“层层盖章”。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未履行审核责任,甚至放弃了对危改对象真实性的审查 三是政策制定不合理。首先是时间规定太紧张。政策规定,从通知工作开始启动到最终资金下发到对象手中,一般只有半年时间,时间要求非常紧张,加之很多人怕麻烦,客观上导致在申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项目时,为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和资金下拨任务,有时指定让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并帮助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包装”。受镇政府委托,城建服务中心应对危改对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即要在整修或者重建之前要对危房进行拍照、修建过程中也要拍照、修建结束后还要拍照、还要进行技术或等级鉴定、每次都要有户主签字。而城建服务中心基本上没有时间到实地对每户进行拍照、鉴定,而是在网上下载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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