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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规定相关问题和修改建议
债权规定的相关问题及修改建议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文简称《民总草案》)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债权。该规定对现行法有所改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一在条文设置方面,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否可以设置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二在条文内容方面,一般条款的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对于具体债因的规定是否合适。《民法总则》因此应反思该款对债因的规定,调整第105第2款的层次安排,将债权标的置于债因之前,改“一定行为”用语为“给付”。除此之外,还应增设单方允诺条文以及有关不当得利返还标的与返还范围的条文。第107条应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
关键词:民法典 民法总则 债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文简称《民总草案》)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债权。该规定对现行法有所改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条文设置与条文内容等方面。笔者将在分析条文设置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在现有规定模式下如何妥善设置法律条文及其规范内容以保持债权体系的内部逻辑一致
一、《民总草案》对债权规制的“1+2模式”
《民总草案》用三个条文规制债权,第10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第1款)和债的发生原因与标的(第2款),第106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第107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在上述三个条文中,第105条是关于债权的一般条款,第106条与第107条为具体债因。《民总草案》对债权的规制体例是由一条一般条款和两种具体债因构成,可称之为“1+2模式”
“1+2模式”沿袭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文简称2002年《民法典草案》) 〔1 〕中的债权规制体例。2002年《民法典草案》债权规制包括债权的一般条款(第86条)与无因管理(第87条)、不当得利(第88条)。所不同的是,《民总草案》第105条第2款后段增加了关于“债之标的”的规定,将债权规定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2模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第一,在条文设置方面,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否可以设置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第二,在条文内容方面,一般条款的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对于具体债因的规定是否合适
二、“1+2模式”引发的民法典体例设置问题
(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应放入民法总则
在我国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条文的位置安排一直很“头疼”。立法者“先是试着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项制度放在合同编中,取名其他债权;后又把这两项制度各以一个条文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一章。这种安排总给人一种怪怪的感觉。” 〔2 〕出现这种选择困难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多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并列规定于民法典的债编之中。〔3 〕由于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不可能成为民法典的独立分编,〔4 〕符合常理的做法是将它们规定在债法总则中
《民总草案》“1+2模式”决定了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很有可能不再设置债法总则。〔5 〕其原因在于,《民总草案》“1+2模式”已经具体规定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基本条款,若再行设置“债编总则”,其中如何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即成问题。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下文简称《民总草案说明》),“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未来的民法典显然没有编纂“债编总则”的安排。或许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各分编的设置仅是“目前考虑”,而且在列举各分编后加了“等”字,说明目前分编的设置计划存在开放性,立法者似乎预留了讨论的空间。但设置“债编总则”即意味着民法典将设置债编,如此《民总草案说明》分编体例中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仅可作为债编中债务关系的具体类型存在,在体例上并不能与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并列,这无疑将较大改动《民总草案说明》计划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而且,即便设置债法总则,如何平衡《民总草案》现有“1+2模式”与债法总则内容设置上的张力也成问题。〔6 〕由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存在不设债编及债法总则的巨大可能,分编的编纂只能是独立设置的合同编、侵权编,这一法典体例使得立法者只好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放在《民总草案》“权利”一章加以规定
但《民总草案》民事权利一章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并不妥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皆因违背法律上规定的一般义务而设定,遭受损害的人因此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7 〕其性质是法定之债,〔8 〕属于债因并非民事权利。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债务关系虽然更多地是从债权人的角度描述的,即债权人应当能够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法因此称之为债权。但从相反角度看,与债权对应的还是债务人的义务。〔9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作为“债务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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