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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答精华
民法问答精华(一)
1.乘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求偿?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全部赔偿答:应该选A。B-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发生了竞合,但不构成连带责任的要件;C-以侵权之诉就可以;D-两份赔偿,违背了民法中补偿性赔偿的原则。2.合同法中有两个问题不懂(1)合同法中的转让在途货物,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货地址,如运输的目的地,那么货物风险是以合同成立时还是交货时转移呢?(2)试用买卖中,货物的交付是否应该以合同成立时算????如果是的,那么货物风险和孳息应该归卖方所有吧。答:买卖在途货物的,无论运输目的地是否与买受人要求的最终货物交付地点吻合,在途买卖的性质没有变,都是单证交易而不是实物交易。风险以合同成立时转移。????????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在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适用第140条简易交付规则,因而试用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和孳息归属归所有人,而非买受人。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民法基础班的练习题认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问判断标准是什么?答:意思表示问题确实是民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现在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真意保留,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开玩笑的行为;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4.担保物权一案例甲需投资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高档家庭影院设备作抵押,并经过公证登记。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头一天,甲由于急需投资,在没有通知乙的情况下,将家庭影院以10万元价格转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当即交货付款。甲当天将货款用做投资。第二天乙向甲催款,方知家庭影院已经被转让。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套家庭影院行使抵押权。问:(1)丙是否取得该套家庭影院的所有权?为什么?(2)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答:(1)分两种情况:其一,根据《担保法》49条第1款,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转让行为原则上无效;其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达到补正转让行为并使之有效的目的。这样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丙可以取得家庭影院的所有权。(2)乙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是担保法解释67条。5.什么是死因赠与?答:死因赠与是特别赠与的一种,即因赠与人之死亡而生效力之赠与。是赠与人生前订立契约,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生效力的契约。就其以无偿给予财产为内容来说与一般赠与相同,但其将应属于继承人之财产而赠与他人则与遗赠类似,但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赠与则为契约,二者还是根本不同的。6.关于抵押物的灭失,《担保法》与《民通意见》114、115条似有冲突《民法69讲》中讲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没过错不承担责任,抵押权人仅得就赔偿金行使物上请求权,但《民通意见》114条“ 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两者不是相矛盾吗?再有民法69讲上说(p208)“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抵押权人不同意不影响转让效力”但民法通则上115条“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又有矛盾了?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担保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因次,二者规定有冲突时,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此原则,民法69讲上的说法是正确的。另外,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没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仍得就赔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物上请求权。你第一段中的引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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