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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复习内容
一.救助报酬:救助行为符合海难救助的要件,则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如果有效果,便发生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当事人是(1)债权人。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债权人是实施海难救助的人;(2)债务人。根据现行法律,债务人为被救助船舶所有人、货物、运费所有人或其他海上获救财产的所有人。救助报酬的原则:(1)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方有过失,报酬将予以减免,以致赔偿。《海商法》第187条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须或者更加困难,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被救船长在救助作业中的地位和应注意的事项:(1)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并应及时签订救助合同;(2)船长的救助义务。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旅客尽力施救。船长认为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充当将弃船决定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最后离船;(3)正确行使“禁止救助权”;(4)注意与确定报酬金额有关的因素,做好记录,这是对日后仲裁或诉讼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材料。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美国于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制度”,即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2)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3)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4)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是以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的。责任主体有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此外,还有责任保险人。责任限额,即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三.主险:主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长期以来一直分为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推定全损:船舶的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己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了被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货物的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己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被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其条款是独立的,由被保险人分别投保。四.特别附加险的责任范围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或者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或者是与政治、国家权力相关联的风险,或者超过了一般海上运输意外事故的范围。(1)进口关税险;(2)舱面险;(3)拒收险;(4)黄曲霉素;(5)虫损险。五.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渊源:(1)国内立法;(2)海事国际条约;(3)国际海运惯例;(4)海事判例。主要原则:(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2)国际惯例补充原则;(3)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4)司法管辖的对等原则;(5)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六.请求权时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时效(1)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之间的请求时效期间为1年;(3)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有关货物赔偿请求权时效为1年;(4)追偿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时效期间为90天。海上旅客运输请求权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达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船舶租用、救助、保险合同请求权时效。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海难救助合同时效为2年,自求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2年。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间期间为1年,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船舶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油污损害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七.海商法调整的对象:海商法第1条规定,海商法调整的对象为特定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海商法在我国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其特点实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涉外性,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的国内法,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业的发展,海商法的涉外性有日益加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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