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若干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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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若干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第三人侵害债权若干问题研究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传统民法认为,债具有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告诉人们,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也只能对债权人为履行。债的关系与其之外的第三人无关。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纵使该违约行为系由债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行为导致,亦不能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充其量也只是债权人求债务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实现代位求偿。   另一方面,传统侵权行为法又认为,侵权之债是针对所有权和人身权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已有协议存在,因此,有关侵犯债权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一般都将其列入债的不履行的效力之中。否则,如果适用侵权行为法来保护债权,“就容易混淆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引起法律秩序的混乱”。   可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在合同法领域因受债的相对性原则束缚而不能受合同责任规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又受狭义侵权行为观念的阻拦而倍受冷落。那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呢?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其理论根据何在?如何通过构建一个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其纳入现代民法的调整范围呢?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点尝试性探讨。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研究   从法制史上考察,首开第三人侵害债权之先河的是英国1853年拉姆莱诉盖伊案。Lumley 是一个歌剧院经理,与明星约翰娜 瓦格纳签定演出合同。竞业者引诱瓦格纳背弃原约,转而与他签定合同。英国法院判决Lumley 胜诉。该案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将主仆引诱之诉扩张适用于非主仆关系的雇佣合同、待履行合同,从而确立独立的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类型。   然而,在此前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包括现今,关于债权不可侵性大体存在着两种学说。否定说不主张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并提出如下理由:(1)债权系相对权,惟课债务人同时以义务;(2)债权保护的利益,惟债务人行为方能实现,亦惟债务人行为足以侵害其实现,与第三人无关。虽债权人就债务人将来应为给付具有期待利益,此期待利益毕竟是非债权本身,纵予分割,亦非侵害债权。(3)民法区别物权、债权;对人权、对世权,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则上述区别即失去了意义。与此针锋相对的肯定说则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债权,亦有三点理由:(1)债权虽系相对权,但其意义无非是表示债务人负有实现债权内容的积极义务,至于权利的不可侵性,“于物权然,于债权何独不然”。(2)侵害权利系指妨害权利所保护的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为,不仅妨碍现在享有利益为然,即使妨碍将来享有的利益亦莫不然。(3)就不可侵性而言,物权、债权应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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