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发离婚证书侵犯其婚姻自主权.docVIP

政府颁发离婚证书侵犯其婚姻自主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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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发离婚证书侵犯其婚姻自主权   原告王献领认为,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耿振捷颁发的离婚证书,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主权,于200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献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福跃、王根江,第三人耿振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离婚证填写的时间为1998年10月27日,离婚人的姓名为耿振捷和王献领,两人的身份证号栏目为空白。   原告王献领诉称,1972年我和耿振捷结婚,并把全部财产带到她家,1998年耿振捷提出与我离婚并把我扫地出门,1998年10月26日的离婚申请书上写明耿振捷退给我部分财产,在东枣营给我盖三间房,否则我不离婚。两个月后,张古庄镇政府管民政的人未通知我到场,给耿振捷单方颁发了离婚证书,耿现已和他人结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耿振捷与王献领的离婚证复印件。2.耿振捷与他人的结婚证复印件。以此证实被告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辛集市政府未依法递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时效;二、原告1998年10月26日亲自写了离婚申请也就够了。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其行政行为。   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因未及时委托代理人,造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递交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耿振捷的身份证复印件;2.耿家营村委会的关于原告与第三人要求离婚的证明;3.耿家营村委会关于原告与第三人结婚证丢失的证明;4.常住户口登记卡;5.离婚申请书;6.离婚协议书。以上述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人意见:离婚属于原告自愿,协议书属于他本人填写,离婚过程正常。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第三人身份证、耿家营村委会关于原告和第三人要求离婚的证明、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符合证据规则,应予采信;虽然原告对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但无反证相驳,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与第三人结婚证丢失的证明,是耿家营村委会于第三人领取离婚证一年后出具的,常住户口登记卡也是第三人过后补办,均能证实被告被诉行为程序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符合证据规则,应予采信;关于结婚证,因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确认。 经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后查明,被告在为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所时,只持有离婚协议书、村委会出具的经调解无效的介绍信。双方的户口登记卡、结婚证丢失证明、以及离婚证用的照片,均是第三人事后单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1998年11月初,被告在原告不到场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单方颁发了冀辛政张字第980009号离婚证,发证时间填写为1998年10月27日。第三人提交的结婚登记证丢失证明是在2000年春节前补办的,离婚证上两人的照片是第三人剪下一张旧照片单方交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第三人补办手续及交照片的行为,没有告知原告,更没有经原告同意。被告称也给原告发了离婚证,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供不出给原告发离婚证的证据。上述事实均记录在案。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有什么意义   在旧中国,实行结婚仪式制度,只要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便成为合法的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有下列意义:   1.为了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行。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对婚姻的缔结进行监督,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实行。   2.为了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登记制度体现着国家对公民结婚问题的关怀。通过结婚登记,国家既可以帮助、指导结婚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问题,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又可以支持、鼓励结婚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婚姻。   3.为了防止和制裁反婚姻法的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可以直接向结婚当事人及其有关亲属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根据其不同情节,采取相当的措施,制裁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所以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才能确定夫妻关系。未婚同居需要进行补办结婚登记吗?   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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