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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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的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普遍管辖,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否认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我国主要适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处理: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是可以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新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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