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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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或“本所” )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3 号》(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与 《股权激励备忘录》合称“ 《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 (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 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次注销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 ,公司本次注销已经过以下批准和授权: 1、2010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 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0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 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形成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 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 年5 月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 年5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 年5 月25 日,公司召开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 案》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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