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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条立法对传媒的影响
二十三條立法對傳媒的影響 老冠祥 珠海書院新聞及大眾傳播系副教授 港府最近向公眾提出了一份名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進行「熱身」,隨即引來本港和國際輿論的強烈反響。 事實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否應該立法呢?《基本法》作為香港的「小憲法」,若果要確保能夠貫徹實施,自然需要進行立法工作,以確保法例條文是清楚明白而且可以無誤地執行。不過,美國「第一憲法修正案」中,曾提出政府不能以立法的方式來妨礙新聞自由,這個案例成為自由主義處理「新聞自由」的基石之一,故香港提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肯定不會得到國際社會的歡呼喝采。 退一步來說,即使《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應該立法,但是否需要急速立法,又是另一個問題,這已不再是一個法律問題,反而成為一個政治的問題。引起人們普遍疑慮的是:在目前香港的現實環境來說,香港基本上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明顯不是董政府施政最逼切要優先處理的問題,當然政府若想利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時機而趁機通過立法,又當作別論。加上,市民不清楚日後具體的立法條文,輿論對今次立法普遍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性,若倉卒立法,即使政府能勉強通過法案,只會導致政府的認受性進一步下降,社會出現進一步的分化。 香港過去是以享有高度新聞自由而驕傲的,可是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前夕,根據中文大學所作的一項調查顯示,有近半數的市民認為政府有干預新聞自由。 從政府公佈的諮詢文件來看,日後的立法將涉及的部份會包括多個部份,計: 第一部份是「叛國行為」。當中包括了「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顛覆罪」和「外國政治性組織」聯繫等問題。 第二部份是「間諜罪」。當中涉及「竊取國家機密罪」等。 第三部份是「警權」問題,涉及警方的搜查權會否過大。 綜觀整份諮詢文件,最成功也是最敗筆的地方,是大談法律原則,沒有提出具體的法律條文,因此人們對一些缺乏嚴謹定義的行為是否違法,難以進行有意義的詳細討論。政府日後大可根據市民反應程度的強弱,提出不同的法律條文版本,提交立法會審議,這種「輸打贏要」的做法,容易引起公眾的不滿。 就具體的法律觀念來說,《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中所提出的許多法律概念,都是具有極大的爭議性的,令新聞界帶來內心的緊張,擔憂香港未來的新聞前景。近期,有多間國際傳播機構將辦事處撤離香港,搬到內地,或縮小香港辦事處的規模,這是否「一葉知秋」的訊號呢?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中,第一部份涉及的「叛『國』行為」,最具爭議的地方是人們對行為對象的屬性的理解認知和被批評者是南轅北徹的。香港人在「政治認同」和「身份認同」觀念上,至今仍與內地有一定的差距。在英國的新聞史上,報章曾經有過不許批評國王、國會和教會的例子;當代,在一些黨國不分的地方,批評執政黨和領導人可能被視為批評政府和國家,至少對當權者的批評會被視為對政府的不敬;與外國政治組織的聯繫也是一個含義不清的概念,容易招惹麻煩。「頭條新聞事件」、「呂秀蓮事件風波」,在未立法之前已弄得滿城風雨,立法後會有何後果?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解畫」,更引起社會新的疑慮。在自由主義的新聞觀念下,媒體監察作為社會的「第五權」,一旦香港媒體擔心當局「秋後算帳」而失去監察政府的勇氣,「自律」冀求自保,最終受害的是香港和全球華人社會。 至於對具有象徵意義的政治性圖騰,例如國旗(美國曾發生過燒國旗或將國旗作為底褲圖案的案例)之類,會否被視為對政府的不敬,還是屬於「言論自由」表達的範疇呢?這也是值得我們應該深思的問題。我們不應因立法而妨礙「言論自由」的表達? 第二部份的「間諜罪」,當中具有爭議性的地方之一是「竊取國家機密罪」。若果「國家機密」不是由記者「竊取」,而是由政府官員或有心人故意提供時,我們應如何看待呢?「席揚事件」在香港發生時應如何處理?九七年前,名記者秦家聰曾利用行政局的機密文件,披露政府對敏感電影的「電影檢查制度」,日後同類型事件發生應如何處理?我們對「國家機密」應如何界定?所謂「國家機密」中,當中卻可能存在與公眾有重大利益有關的問題,公眾是否有權知道?美國「五角大廈文件」便是新聞自由史上一個著名案例,在「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和「知情權」之間,我們應該如何取捨? 第三部份是「警權」問題。過去香港曾發生過拘捕新聞界人士下獄的不光彩記錄,搜查本地機構,觸發過如「無線新聞部事件」和「蘋果日報事件」等爭論。日後類似的搜查將會更容易進行,會否造成警方濫權的可能性,構成對媒體和記者的新威脅? 諮詢文件提出今次立法正面的理據是要「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這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似乎予人理據薄弱,不夠詳細和充份的感覺。相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若針對傳媒,可能會影響香港享有高度新聞自由的國際形象,加速國際媒體遷港的行動。立法也可能令香港媒體加速分化,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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