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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简介课件
通用回复处理 * 通用回复处理 *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某一票据行为处于待签收的状态下,行为接收方可以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行为发起方的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票据承兑人的支付信用信息。 *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ECDS向查询人回复查复信息 每一主体的支付信用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2)承兑总笔数、承兑总金额; 3)已结清总笔数、已结清总金额; 4)未结清总笔数、未结清总金额; 5)拒付总笔数、拒付总金额; 6)今年以来拒付总笔数、今年以来拒付总金额; 7)去年以来拒付总笔数、去年以来拒付总金额。 * 转让背书处理 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2、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3、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向被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 转让背书处理 * 质押业务处理 * 质押业务处理 质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1、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2、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是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3、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 质押解除处理 票据质押背书后,自出质日至到期日前一天,质权人可向出质人发起质押解除业务申请。 * 票据贴现处理 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则: 1、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2、贴出人必须为企业,贴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3、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4、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5、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6、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7、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 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招行客户向招行申请贴现,采用的即是线下付款的清算方式。 * 票据贴现处理 * 票据贴现处理 协商加天数:到期日如果是节假日,系统会自动顺延。如果客户与贴现银行协商,不顺延则加-N天,将贴现止息日回调到到期日。如果双方约定,认为需要再加天数的,可加+N天。 非卖方付息百分比:约定由哪一方来负担贴现利息。为零是持票人负担。 当企业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 保证业务处理 保证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则: 1、除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为保证人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可为各类业务主体; 2、保证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出票阶段出票人发起的保证申请、承兑人发起的保证申请和流转阶段背书人发起的保证申请,不同阶段的保证业务流程一致; 3、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但被保证人不能通过ECDS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同一被保证人只有在收到保证申请回复或撤销保证申请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 4、保证人必须在被保证人作出其他票据行为之前完成保证业务处理。 * 保证业务处理 * 提示付款处理 提示付款应遵循以下规则: 1、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2、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 3、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按照逾期提示付款进行处理,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4、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则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态; * 提示付款处理 * 逾期提示付款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已逾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在做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 追索业务处理 * 追索业务处理 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追索业务处理 除追索清偿和非拒付追索的拒付证明需要线下处理外,其余流程全部通过线上处理。追索包括追索通知和同意清偿两个业务子流程。 追索流程完成后,清偿人可以发起再追索,再追索业务流程同追索业务流程。 追索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为同一票据债务人担保的多个保证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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