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转让合同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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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转让合同书

森林公园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甲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场部西侧的森林公园转让给乙方,供乙方进行森林公园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该森林公园四至是: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草图和GPS点。 该森林公园占地总面积408.1亩,其中道南151.33亩,道北145.46亩,东南山74.21亩,停车场37.1亩。2007年7月份筹建并于同年9月份动工兴建,到2009年末停建。现甲方以森林公园现有状态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转让期限为五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本森林公园转让价格为 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乙方必须维持森林公园的林地用地性质及森林旅游的林业用途(即森林公园建设),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和建设,也不得毁林开垦、闲置荒芜等。乙方必须按甲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充实完善并在三年内达到合格标准。 五、甲方森林公园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即归甲方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公园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六、乙方对转让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依法享有决策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乙方有权依法自主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乙方在进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时,必须以林业部《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为主要依据,在甲方原规划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充实完善,并在三年内达到森林公园合格标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林业、旅游、环保、建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八、乙方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旅游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合理利用、开发建设和科学管理,切实保护好现有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九、乙方必须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建设及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信守法,健全森林公园内部管理制度。 十、乙方在森林公园内,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景区景点景物建设、旅游道路交通建设、基础及服务设施建设等。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止、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十二、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森林公园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乙方在建设、经营森林公园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其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五、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六、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将形成的整体森林公园包括区域内的地表附着物无偿交还给甲方。 十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转让给乙方的森林公园,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转让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改变森林公园的林地用地性质及森林旅游的林业用途,进行非森林公园建设的; 毁林开垦、荒芜森林公园的。 十八、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九、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甲方主管部门:乌兰浩特市林业局(章) 甲 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章)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二〇一一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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