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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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 浦东 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楼 邮编:200120 电话(Tel) :8621 传真(Fax) :8621 网址: 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3 第二节 正 文6 一、重点问题16 二、重点问题2 16 三、重点问题323 四、重点问题434 五、重点问题546 六、重点问题657 七、重点问题759 八、重点问题861 九、重点问题966 十、重点问题1076 十一、重点问题1290 十二、重点问题1394 十三、重点问题24 102 十四、重点问题24 103 十五、重点问题25 105 十六、一般问题27 107 十七、一般问题28 108 十八、一般问题29 109 十九、一般问题30 112 二十、一般问题31 113 二十一、其他问题43 115 第三节 结 尾 116 一、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116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116 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 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 据中国证监会〔12082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先导股份 指 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4 先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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