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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储玉米-委托收储合同(地方委托收储企业)精要
附件2:
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中储粮直属企业)第( )号
委托人(甲方): (中储粮直属企业)
受托人(乙方): (受委托的收购企业或收储企业)
监管方 : (粮食局)
监管方 : (农发行)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254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由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收购2014年生产的玉米。经甲方、乙方和监管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价标准、收购时间和收购方式
一、生产年限和品种。受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收购2014年生产的玉米。
二、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生霉粒超过5%的,不得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
三、收购数量。根据乙方正式报送的收购数量(扣除水分、杂质等超标部分后),并以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和当地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组织验收的数量为准。
四、收购价格。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玉米。此次临时存储玉米的挂牌收购价格为 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每市斤0.02元。对实际水分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对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玉米,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实行增扣量。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扣价3%;超过4%不超过5%的,扣价6%。
五、委托收购时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4年 月 日至2015年4月30日。在规定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适用期限外,乙方自行收购的玉米不计入按本合同收购的数量。
第二条 收购价款、有关费用
一、收购价款。乙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所需资金(收购价款、收购费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向农发行办理贷款,并根据玉米收购进度及时预付给乙方。
二、收购费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收购费用由甲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
三、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标准为3.5分/斤,由甲方按照国家下达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计划向农发行承贷,拨付至乙方包干使用。
四、保管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
验收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数量由甲方和监管方共同进行验收,质量、等级由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指定的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数量,并从收购之日起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库存,甲方已拨付乙方的保管费用补贴由乙方退还甲方,由甲方统一上缴中央财政。验收不合格玉米占用的贷款本金和产生的利息由乙方向甲方偿还。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监管方与乙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
露天储粮设施搭建
乙方需要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满足临储玉米收购的,需提前向甲方申报露天储
粮搭建实施建议,待中储粮总公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要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由甲方统一组织搭建。
第五条 损耗损失处理
委托收购的玉米在收购、集并、存储过程中发生损耗的,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委托收购玉米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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