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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就业协议 维权意识 一、《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 。 一、维权篇 根据央视《东方时空》栏目公布的调查结果,在12463名接受调查的大学生求职者中,55%的人遇到过求职陷阱。而受骗上当后,有49%的人选择“忍气吞声”,只有10%的人“起诉维权”,15%的人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数字也说明,大学生面对求职陷阱隐忍不发,很多时候倒不是天性逆来顺受,而是他们在求职或维权时可以凭借的资源太有限。 一、维权篇 练就一双慧眼规避求职“陷阱” 陷阱一: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 1.风险押金 2.报名费 3.培训费 【点评】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专家点评」:这个规定对劳动者很有意义,不错!有人问我,既然禁止劳动者提供担保,我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啊,我说,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给你担保?你这样实质上还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陷阱二: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 案 例:小张毕业后到某家新成立的广告策划公司应聘,经理面试通过,并表示试用三个月,试用期间每月800元。与她一起被录用的还有另外5人。新员工工作非常努力,但过了两个月,等发工资却只有300元。待找到经理理论,经理说她们都是以实习名义来的,也没签协议,实习生本来是没有工资的,考虑到她们那么辛苦才发给300元。这时她们才明白:公司根本没有聘用她们的诚意,只是公司由于刚建立,要找几个廉价劳动力罢了。 案例 葛晓被一家公司录用,劳动合同是三年。在两个月的试用期里,整体情况还可以。但是在转正之前公司还有一个面试与测试,结果他的成绩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他感觉公司还可以,预期的工资待遇也还满意,不希望就这样放弃这家公司。经过他和公司的争取,公司决定还要试用一个月。葛晓感觉不太爽,但又不知这样是不是对? 专家意见 一、要对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有所了解,例如了解企业成立的时间,大致规模,以用用人制度上是否规范。 二、对企业所提供的“试用”或者“实习”机会,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获得的究竟是实习机会还是试用机会。 三、对于某些企业的“口头协议”形成文字内容写进就业协议,这样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有依据。 关于试用期的提示 :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试用期的提示 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关于试用期的其他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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