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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土豪金必背
民法通则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 (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 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这种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所要追求的效果而发生的。如签订合同。
事实行为是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这种行为的法律效果不是按照当事人追求的
效果而发生的,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如添附行为、合法建造房屋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
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
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
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 (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
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 (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
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 (当事人为约定时,具有受拘束的法效
意思),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
定性为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
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 (《物权法》第202条)。②人格权、身份
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 (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
50年不等。《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
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
求权四大类。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或
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其功能决定了其行使的条件:只要支配权
存在,只要处于遭受侵害中,即有支配权请求权行使的必要和可能。支配权请求权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34、35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15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 (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 (如 《专利
法》第60条;《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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