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操作规程(2016-6-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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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操作规程(2016-6-29)要点

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规范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各项贷款业务活动的操作要求。 第二条 本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在人民银行、金融办、市公安局、市银监局等监管部门指导下,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四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机构信用代码证。 第八条 信贷限制对象 (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 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 第十一条 为真实反映资产形态,原则上不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须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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